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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周期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樊怡君)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此前,《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户外广告内容发布和广告设施管理,本次《办法》明确立法规范的对象为“户外广告设施”及其设置活动,不再将广告内容的监管工作纳入立法调整范围。

  为了避免“一刀切”的管理,《办法》在兼顾大型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和实际需求的同时,明确了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予以审批,一楼门楣招牌予以备案,以及非大型户外广告、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货车及其他车身广告按照设置指引要求自行设置,工地围墙广告设施和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设置等不同的管理措施。

  《办法》结合证明事项清理要求,取消了原先要求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同时,考虑到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保障,规定了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时需要提供“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办法》还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周期大幅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

  《办法》同时规定了公益广告刊播时长占比(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刊播总时长的20%)、累计发布时间(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少于60日免费发布)和版面占比(公益广告版面比例不低于所在版面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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